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牯牛降景区管委会、县直各单位、驻石各单位:
清明节临近,森林防火已进入紧要关头,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,维护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,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事故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》,现发布如下命令:
一、4月1日至4月10为全县森林防火紧要时期,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用火。
二、各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,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,落实领导分片包保责任制;要加强监督检查,确保乡镇、村、组等所有相关责任人员在岗在位,确保护林员及一线巡逻和值守人员在岗在位。
三、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。
四、在林区主要路口和村庄增设“禁火”宣传标志,在景区、自然保护区、国有林场和坟墓集中地等重点火险部位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,落实专人看守,坚决阻止明火上山。
五、采取最为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控措施,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,森林公安、派出所要加强值班、巡逻,对在林区内上坟烧纸、燃放 烟花爆竹、烧荒、炼山、野外吸烟等违规用火者,一律从严从重予以处罚;对上山使用明火者,一律依法予以拘留;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,一律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。
六、各类扑火队伍要全面进入临战待命状态,遇有火情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动、重兵扑救、迅速控制。
七、各乡镇、森林防火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,严格执行 “有火必报”和“报扑同步”的规定,按时准确上报火情,确保信息畅通。对瞒报、迟报、谎报森林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、弄虚作假、擅自离岗等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。
八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,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报告。报警电话:“12119”或拨打“110”、“119”。
特此命令。
石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
2014 年4 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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